人生準備40%就衝了:預售屋簽約經驗之二 (合約可免費審閱)

初次購買預售屋最該小心的事即是「簽約」,前面聽說明、看樣品屋... 都無關大雅,你可以一間逛一間,沒有任何損失,還可以一路吃吃喝喝,夾帶一堆漂亮的信封袋回家;

當然,銷售人員無不使出渾身解數催促你盡快下訂進入簽約流程,提醒你即將完售,隔壁桌也正在看這間,當你猶豫不決,隔天銷售人員會電聯你最後的選項已被訂走,殘念殘念~

不過到底有無完售,全憑對方一張嘴,你不得而知,不過你可以從持續網路打廣告、接待中心人流看出端倪;

雖然告訴你已完售的銷售人員表現百般無奈,但仍舊打電話來關心你,你就該知道事有蹊蹺。

作者:張庭嘉


看房的最終是為了下單。

前面看的地點、周邊、樓層(公寓大廈)、面向、格局、硬體(廚具、浴缸、免治馬桶、氣密窗、全戶式空氣清淨除溼...)、公設(公寓大廈:游泳池、圖書館、球場...)、總價...

銷售人員講得天花亂墜、舌燦蓮花,承諾東承諾西,但是契約書就是看不到;

非得你表示有意願「下訂」,銷售人員才肯端出契約書給你看,而且約定五天後下午15:00-15:30要來談簽約,代書也幫你約好云云。 




下訂很簡單?

比起購屋總價,下訂的金額通常不高,約10-20萬,下訂後會得到一張薄薄A4大小粉紅色購屋預約證明單,俗稱「紅單」;

如同預購商品一樣,為購屋正式簽約前的一種形式,如果簽約不成,可以退還;

部分建商會要求你負擔刷卡手續費。

取得紅單,等於取得該屋優先購買權,表示你積極考慮中,但實際上訂金可以退還,對於購屋者並無損失,甚至還可以趁機把有興趣購買的房子攬在手上貨比三家。

紅單取得成本低,在建案銷售前期搶到的紅單,可有低價優惠及優先挑選最佳樓層車位的權利,因此過去不少人以轉手紅單來營利;

有些人為了逃稅,會用現金交易,或不與賣方寫買賣合約書;

建商為減少投機客轉讓紅單,會在其上加註紅單需與簽約人姓名相同。




其實可免費審閱合約

五天審閱期其實已經很少,此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的規範,有些合約裡為了規避責任,會註明「已充分閱讀故放棄審閱期」等字樣,但這樣做仍是違法的。

銷售人員在下訂前不肯提供合約書,待你下訂後約定簽約日期,就是為了限縮你審閱的時間,讓你在有限時間內無法看得仔細、看得完全。

像我跟太太為了研究「定型化契約」內容已耗足精力,還去查設計師、建照、土地謄本... 搞得簽約前一晚根本沒怎麼睡。

建商銷售承諾的事項有無寫進合約中也是重要的一環,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才有根據,簽約的過程也建議要全程錄音。

但我們仍忽略了「不能客變」的嚴重性,如果你對預售屋的格局安排有意見,通常是接受有限度的更動,比如同一面牆,門要改開在右邊、中間、左邊,其實是舉手之勞。

偏偏我們預售屋的合約上寫明不接受客變,只約定一個時間跟建商見面,約定好的東西,只能減不能加!

東西要換位置你得自己換 (先退掉再請人幫你裝),但管線出口位子不會改變,等於你廚房洗手台位置要更改,要從原出口拉一條長長的水管... (離題了)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

限制你審閱合約的天數、限制你要付費下訂才能看合約,都是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權利,阻止你有足夠的時間充分了解合約內容後再簽約;

所以很多人說購屋很衝動!原因並非自己一時不察,而是銷售人員故意限縮你審閱的時間,讓你在不完全了解的條件下,半哄半騙簽下大筆金額的買房合約;

一旦簽約付了頭期款,要再毀約還要負擔違約金 (平白損失),銷售人員對你的態度也會馬上變冷淡,反正你跑不掉。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有寫明 (如下圖):




像銷售人員主張要支付訂金才能拿契約書的行為,即使事後會退還訂金,還是可能構成限制契約審閱,畢竟他先設了一個門檻,讓你不付訂金就無法取得。(參考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 又一樁!)

當然實際裁罰的金額不高,只有警示作用,建商也可主張僅是誤會一場。(參考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XX公司罰 50萬元,XX公司罰 25 萬元)

一般引用的法條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其罰則明列在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後記

為何建商銷售人員跟你簽約時間要約在週末或者平日下午15:00-15:30之後,難道是體貼你平日白天上班忙碌難請假?

當然不是!是因為銀行平日營業時間到15:30,假日不開門,對方會以銀行關門為由要求你簽約前先付頭期款,讓你還沒簽約就先匯入鉅額的款項,是不是像極了愛情?

如果你的頭期款已經在人家手上,試問簽約過程你該如何面對? 細節之後再分享。

參考資料

1. 公平交易法 (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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