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呼吸中止症:睡眠檢查判讀標準
睡眠呼吸中止症又分為阻塞型、中樞型,還有兩種混合型(先中樞後阻塞),不過後者大多臨床上接受鼻腔正壓呼吸治療(CPAP)後,呼吸中止及淺呼吸的情況都會消失,即證明其仍屬阻塞型,而非實際中樞驅動不足。
如果是中樞型,僅改善呼吸道的空間,無法完全解決其呼吸障礙問題。
事實上,中樞型的病患遠少於阻塞型,大約佔呼吸中止症病患中的5-10%而已。
偶爾夜間病房會遇見,護理師觀察到病人睡著時呼吸型態怪異,有點喘,於是聯絡值班醫師前往探視...
起初外觀沒有特別大問題,在床邊靜觀一陣子,就會發現病人呼吸起伏變小,短暫停止幾秒鐘(胸口沒有起伏),然後突然代償大口喘氣,伴隨張開眼睛或清醒過來,接著又睡去。
這樣的呼吸型態可能會造成臨床醫護人員誤判(以為病人很喘),有時候也會嚇到枕邊人。
呼吸中止定義
一開始,1976年定義的呼吸中止(apnea)為溫度感應 (註1)呼吸氣流振幅減少80-90% (與baseline比較),持續至少10秒鐘,且整個晚上檢查中紀錄超過30次,被視為異常。
1979年又加入部分病人被觀察到氣流阻塞程度並沒有達到80-90%,但仍有氣流減少導致血氧飽和度降低,稱其為淺呼吸(hypopnea);其定義為溫度感應呼吸氣流振幅減少30-50%,持續至少10秒鐘,並且要伴隨血氧飽和度下降3-4%或腦波覺醒。
因此,睡眠呼吸中止症後來被稱為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淺呼吸症候群(obstructive sleep apnea-hypopnea syndrome)。
1991年甚至有學者提出,有些患者未達呼吸中止、淺呼吸判讀標準,但仍伴隨有覺醒的吸氣氣流受限(inspiratory flow limitation)、覺醒相關呼吸動作(respiratory effort related arousal),不會影響血氧飽和度,但同樣有呼吸中止症的臨床症狀。
於是,1999年美國睡眠醫學會即公告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診斷需符合下述第一或第二項標準(二選一) (臨床症狀),並且合併第三項標準(睡眠檢查):
- 未有其他更好診斷解釋日間過度嗜睡
- 至少兩項以下症狀(未有其他更好診斷解釋):(1)睡眠中窒息或喘氣(2)睡眠中反覆的清醒(3)精神無法恢復的睡眠(4)日間疲倦(5)注意力無法集中
- 整夜監測證明每小時五次以上阻塞型睡眠呼吸事件。(它們包括呼吸中止、淺呼吸和吸氣氣流受限)
註1:利用口鼻溫度感應器和鼻腔壓力轉能器偵測呼吸氣流,前者用來判定呼吸中止,後者則是評估淺呼吸及吸氣氣流受限。兩者偶爾也會受到房間氣流或皮膚溫度等非呼吸氣流訊號幹擾,仰賴呼吸技師判斷特徵排除這些雜訊。
呼吸中止嚴重程度評估
AHI為apnea-hypopnea index縮寫,即為AI (apnea index)和HI (hypopnea index)的加總,代表睡眠檢查中每個小時發生呼吸中止和淺呼吸的次數。
AHI 大於(含) 5即為異常,根據其高低可以界定嚴重程度:
- 輕度AHI: 5-15
- 中度AHI: 15-30
- 重度AHI > 30
另外一個嚴重程度的評估是日間嗜睡,其肇因於吸氣氣流受限下呼吸動作轉強,產生腦波覺醒(註2);
患者通常反覆在睡眠過程中醒過來而且淺眠,有些人認為自己睡眠品質差,前往身心科要求開立安眠藥物,反而讓阻塞情況更加惡化。
註2:以食道壓監測可發現逐漸增強的吸氣負壓(至少10秒鐘),直到產生腦波覺醒,而後恢復正常呼吸。
呼吸中止的判讀標準
睡眠檢查的過程中,判斷呼吸中止需符合下列三項標準:
- 溫度感應氣流振幅減少> 90%
- 事件持續至少10秒鐘
- 至少90%以上時間合乎氣流振幅減少標準(標準1)
此處要注意,判斷呼吸中止的診斷標準中,並不包含血氧飽和度降低。
氣流減少期間,阻塞型的患者過程中會伴隨吸氣動作的增加,但中樞型則缺乏吸氣動作(缺乏驅動力);
如果前半無吸氣動作,後半產生部分吸氣動作,則敘述為混合型。
淺呼吸則須符合下列四項標準(分為A和B兩版本):
版本A
- 鼻腔壓力的氣流振福減少> 30%
- 事件持續至少10秒鐘
- 血氧飽和度降低> 4%
- 至少90%以上時間合乎氣流振幅減少標準(標準1)
版本B
- 鼻腔壓力的氣流振福減少 > 50%
- 事件持續至少10秒鐘
- 血氧飽和度降低 > 3%或伴隨腦波覺醒
- 至少90%以上時間合乎氣流振幅減少標準(標準1)
版本A或B皆有臨床醫師和學者使用。
吸氣氣流受限須符合下列二項標準
- 事件持續至少10秒鐘但未達呼吸中止或淺呼吸判讀標準的氣流限制(註3)
- 呼吸動作增加或鼻腔壓力波形變平導致腦波覺醒
吸氣氣流受限並未造成血氧飽和度下降。
註3:食道壓力測量仍被視為評估吸氣氣流受限和呼吸動作的gold standard但臨床少用。
參考資料
劉勝義(2011)。睡眠醫學實務。台北。合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