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呼吸中止症:睡眠檢查判讀標準
睡眠呼吸中止症又分為阻塞型、中樞型,還有兩種混合型(先中樞後阻塞),不過後者大多臨床上接受鼻腔正壓呼吸治療(CPAP)後,呼吸中止及淺呼吸的情況都會消失,即證明其仍屬阻塞型,而非實際中樞驅動不足。 如果是中樞型,僅改善呼吸道的空間,無法完全解決其呼吸障礙問題。 事實上,中樞型的病患遠少於阻塞型,大約佔呼吸中止症病患中的5-10%而已。 作者:張庭嘉 偶爾夜間病房會遇見,護理師觀察到病人睡著時呼吸型態怪異,有點喘,於是聯絡值班醫師前往探視... 起初外觀沒有特別大問題,在床邊靜觀一陣子,就會發現病人呼吸起伏變小,短暫停止幾秒鐘(胸口沒有起伏),然後突然代償大口喘氣,伴隨張開眼睛或清醒過來,接著又睡去。 這樣的呼吸型態可能會造成臨床醫護人員誤判(以為病人很喘),有時候也會嚇到枕邊人。 呼吸中止定義 一開始,1976年定義的呼吸中止(apnea)為溫度感應 (註1)呼吸氣流振幅減少80-90% (與baseline比較),持續至少10秒鐘,且整個晚上檢查中紀錄超過30次,被視為異常。 1979年又加入部分病人被觀察到氣流阻塞程度並沒有達到80-90%,但仍有氣流減少導致血氧飽和度降低,稱其為淺呼吸(hypopnea);其定義為溫度感應呼吸氣流振幅減少30-50%,持續至少10秒鐘,並且要伴隨血氧飽和度下降3-4%或腦波覺醒。 因此,睡眠呼吸中止症後來被稱為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淺呼吸症候群(obstructive sleep apnea-hypopnea syndrome)。 1991年甚至有學者提出,有些患者未達呼吸中止、淺呼吸判讀標準,但仍伴隨有覺醒的吸氣氣流受限(inspiratory flow limitation)、覺醒相關呼吸動作(respiratory effort related arousal),不會影響血氧飽和度,但同樣有呼吸中止症的臨床症狀。 於是,1999年美國睡眠醫學會即公告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診斷需符合下述第一或第二項標準(二選一) (臨床症狀),並且合併第三項標準(睡眠檢查): 未有其他更好診斷解釋日間過度嗜睡 至少兩項以下症狀( 未有其他更好診斷解釋):(1)睡眠中窒息或喘氣(2)睡眠中反覆的清醒(3)精神無法恢復的睡眠(4)日間疲倦(5)注意力無法集中 整夜監測證明每小時五次以上阻塞型睡眠呼吸事件。 (它們包括呼吸中止、淺呼吸和吸氣氣流受...